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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認罪協商前提:被告必須「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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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前提:被告必須「吐實

聯合 更新日期:2008/12/31 08:10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法界人士認為,檢方起訴陳致中洗錢罪,法定刑是七年以下,符合認罪協商要件,法院是否同意陳致中認罪協商,關鍵就在他有無「吐實」認罪

刑事訴訟規定,認罪協商的罪名,限於一些比較輕微的犯罪,對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無期徒刑的重罪,並不在認罪協商的範圍內。

協商的程式必須在案件起訴後,並在法院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當事人(檢察官或被告)向法官提出聲請,法官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以後,表示同意,並依被告的請求,再進行協商。

協商要成立的前提,必須是被告要吐實認罪,協商的內容包括:被告願意接受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法官根據認罪協商的條件作成的判決,原則上不可以上訴。

特偵組認為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迄今未全面交代他們掌控的海外資金,顯示並無悔意,在起訴書中特別指出兩人的「惡性非輕」,要求法官「從重量刑」,因此檢方不太可能會主動為陳致中夫婦向法院聲請認罪協商。

但是,陳致中夫婦可以在法院審理時,主動向法院聲請認罪協商,但兩人如果沒有清楚說明所掌控的海外資產流向,及承認犯罪案情,法官也不會同意他們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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