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旁不可思議】收費停車格見「呆車」 …車主已入監
| 【警局旁不可思議】收費停車格見「呆車」 …車主已入監
〔記者席艷俠/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靠警察局的路邊停車格停放一輛白色轎車,由於停兩個月了,車子都沒開走,因此雨刷夾滿停車繳費單;原來,這車是一名毒犯的,人已入獄了,車子卻停在此處,只要一天不開走,他口袋內的錢以每天660元的額度慢慢流失。 雨刷上夾滿停車繳費單 這輛車號6xx0-FR的車子滿佈黃泥,骯骯髒髒的,車內也雜亂不已。雨刷上夾的停車繳費單,最早的一張時間點是5月18日早上7時起,換言之,車子是從那天開始停靠的。以縣府行政園區一天最高停車費為360元計算,迄昨天為止共59天,停車費就達2萬1240元。不過,每張繳費單若逾半個月未繳費,那麼一張繳費單可以再開出300元罰金,以昨天為基準,也有44張期逾期了,罰金也有1萬3200元。 這車一天不開走,前述兩項費用每天增加。 停車格劃設在兩店家中間,兩店老闆都說,門口劃設停車格沒意見,但車停兩個月,不僅耽誤民眾停車,也影響他們的門面觀瞻。 警方︰移送時車主同意停此 警察局保安隊表示,這部車子沒問題,在將毒犯移送檢方時,徵詢過對方同意,才將車子停放在此。若要擅自移走車子,要對方同意才可以,否則視同侵權,因此他們才沒移車。 交通處︰將找車主家人開走 縣府交通處表示,每兩週就和路邊停車業者開檢討會,最近一次是昨天,但業者沒反映此事。他們要找警方協調車主或車主的家人開走,否則停車費及罰金再累計下去不得了,也擔心車主出獄後,屆時繳不起這筆錢,一旦打官司,縣府還可能敗訴。 |
記者席艷俠/特稿
一名毒犯的轎車被停放在縣府行政園區兩個月,警方依法論法,堅持侵權不敢移走固然沒錯,但也不該置身事外,漠不關心。縣政府交通處則急著「補洞」,要針對停太久的車子做移走的條款制定。
停放路邊停車格的車輛會有3種狀況,一是無牌,報警處理。二是有牌但破舊,公告7天無人開走,由環保局處置。三是有牌,若非贓車,巡場員就照常開立停車單據。若為贓車當然還是警方的事。
沒問題的車子,到底要停多久,公權力才可以代為移走呢?交通處和業者在合約上沒有這項規定,所以才讓這名毒犯的車子一停就是兩個月還不能移走。
不過,業者因怕類似問題發生,停車格被佔用太久損失收益,也訓練巡場員一旦發現車子2到3天沒移走就要回報,業者向警方查證車主身分,無誤就繼續開單任其停靠,涉及刑案的則由警方接手。
過去有一輛車停一週,巡場員回報,警方查核車主出國,家中無人,巡場員因此繼續開單。一個月後車主回來了,他說,本來一週就要回國,護照出問題才延誤期程,車主因此繳了上萬元罰金和費用。
這名出國車主和毒犯停車,兩案不能相提並論。通常涉有刑案的人視法令為無物,可預期出獄後繳清這筆錢的可能性低,變成業者呆帳,對業者不公平,即使縣府要打官司催討,也不見得有勝算。
何況業者對警方停放的車,別說是警車,即使是事故車、贓車,只要打過照面都不會開單。
這件案子,只有警方才有解。理應發揮人民保母的貼心,主動到獄所找毒犯或其家人,告知續停的嚴重性,並取得移車首肯。
交通處應及早制定條款因應
另一方面,交通處和業者應早日制定最長停車時日,及倘若車主不出面,則由公權力代車主移車的條款,讓每個停車格週轉率提高,才能避免後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