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鹽鹽

2009年8月1日

單車逆向 機車騎士受傷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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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逆向 機車騎士受傷求償

民視 更新日期:2009/08/01 21:01

台北市發生一起單車逆向撞到機車騎士的意外,機車騎士陳一中臉部及身體多處骨折,坐在後座的女兒受傷後記憶力還衰退,被撞的機車騎士憤而提告,北檢依照過失傷害將單車騎士起訴,而這也是首樁單車肇禍遭到起訴的案件。

機車騎士陳一中重回車禍現場描述事發的那一刻,碰的一聲摔倒在地,起來後只記得自己跟後座的女兒渾身是血,他說他擔心撞到對方,緊急閃避,自己和女兒連車摔倒,單車騎士則是毫髮無傷。

經過5個月,他的外傷慢慢恢復,反倒女兒留下後遺症,看看他家中擺滿了瓶瓶罐罐的藥物跟維他命,陳一中苦笑的說醫藥費實在很重,他希望肇事的對方能負擔10萬元,但對方卻不理,之後才會鬧進法院。

而檢方也認定是單車騎士逆向行使,依過失傷害起訴,殺一儆百,就是要警告單車騎士不能隨意穿梭車陣、甚至是闖紅燈的危險動作,一但發生事故還是會觸法喔!

波士頓大學生下載30首歌 被判賠兩千兩百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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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頓大學生下載30首歌 被判賠兩千兩百多萬

中廣 更新日期:2009/08/01 08:35

美國波士頓大學的一個學生,因為非法下載歌曲並且與他人分享,吃上侵權罪名,必須對四家業者提出67萬五千美元、相當於台幣兩千兩百多萬的賠償。

本案被告裘伊,因為從網路下載三十首歌曲,還傳送給朋友而挨告依據美國聯邦法律,被侵權的業者有權以每首音樂750到三萬美元的價格,向他求償,如果可以證明被告是出於惡意犯行,求償金額可以提高到每首15萬美元,換言之,裘伊如果被認定是出於惡意,從網路上非法下載,他最重可以被判賠償450萬美元。

這是美國第二起個人被音樂公司控告侵權的案子,上個月,明尼蘇達一名婦人也被判侵權,必須賠償一百多萬美元。

補習班司機摸奶強抱 2少女忍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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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司機摸奶強抱 2少女忍2年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7/31 04:09

〔記者廖雪茹/竹縣報導〕新竹縣某補習班交通車鄧姓司機,被指控先後誘拐2名國、高中女學生,涉嫌出言猥褻、強硬擁抱並上下其手;被害的國中女學生隱忍了2年,最近獲悉有學姊也受害,才鼓起勇氣報警揭露狼行。

警方調查,現就讀高一的「小晴」(化名)向警方指稱,她幫忙外地同學找出租套房時,想到以前國中補習班的鄧姓司機(52歲)有空房要出租,便聯絡鄧嫌。日前,鄧嫌與她們相約看房子,見租屋的同學還沒有到,問落單的小晴:「有沒有過性經驗?我來教妳做愛姿勢。」

誘拐外出 上下其手

鄧嫌被控從後方抱住小晴再將她壓在椅子上,摸胸企圖強吻。小晴不斷閃躲,正好同學及時來電,並稱即將抵達,鄧嫌才罷手。

小晴覺得骯髒、丟臉,直到前幾天與姊妹淘聚會,才說出這段遭遇,沒想到學妹「小艾」(化名)驚訝指稱,2年前鄧嫌也是利用幫忙刷油漆的名義欺負她。2名被害少女鼓起勇氣告訴父母,並向警方報案。

警方說,鄧嫌前天到案後,辯稱小晴是自願的,否認曾非禮小艾。警方昨除依強制猥褻罪嫌函送全案,也懷疑還有其他人受害,呼籲其他被害人勇於出面指認,電話(03)555-5542,竹北分局偵查隊。

惡狼賣早餐 4年性侵6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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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賣早餐 4年性侵6女童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7/31 04:09

13年前 性侵棄保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13年前性侵少女的40歲張國輝,於法院審理後棄保潛逃,94年落腳三重市變身早餐店「好」老闆,又涉嫌以貓、電腦誘騙女童到住處性侵,過程用錄影機拍下供己觀賞,4年來至少戕害6女童,包括一對7歲與9歲姊妹花,有一名母親誤認他是好心老闆託他顧小孩,沒想到竟推女兒入狼口。板橋地檢署昨天偵結,對張具體求刑30年。

今年4月,有家長發現就讀國中的女兒有來路不明手機及零用錢,追問女兒,才知是早餐店老闆張國輝叫她陪玩脫衣服遊戲後給的獎賞,鄰居眼中好老闆的戀童犯行才曝光。

惡行 求刑30年

板橋地檢署昨天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檢方認為張嫌對未有防備女童犯下獸行,戕害女童身心甚鉅,對社會危害重大,具體求刑30年,並建議法官施以強制治療。

張嫌到案後已被檢方聲押,目前仍羈押台北看守所。檢方查出,他早在13年前的85年10月間即性侵害少女被檢方起訴,但法院審理期間他棄保被通緝,但通緝這麼多年來他都沒被緝獲,原來13年來他隱身三重市,變身早餐店的好老闆。

張嫌看到警察找上門,坦承以同手法誘騙不少女童到住處猥褻,但否認性侵,警方識破他性侵遭通緝,懷疑犯案多起,聲請搜索票後,在他三重市住處發現他自拍性侵錄影帶,畫面證明他從94年起對女童性侵、口交,被害人還有5位。

被害女童因時間久遠,已忘了被侵犯之事,嫌犯自拍錄影帶反幫司法保全證據,檢方偵結起訴後具體求刑30年。他13年前犯的性侵案,法院日前判刑4年6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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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滴:這次再讓他交保的話  司法單位真的是太對不起全國人民了

屢犯迷姦按摩小姐 男子求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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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犯迷姦按摩小姐 男子求處無期徒刑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07/31 18:49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31日電)33歲的張姓男子多次利用前往美容護膚店消費之際,下藥迷昏按摩小姐趁機性侵。彰化地檢署認為張姓男子行為卑劣,今天將他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

檢方調查,家住雲林縣的33歲男子張志豪,今年1月前往彰化北斗鎮1家連鎖美容護膚店消費,當按摩小姐要幫他按摩時,以請小姐喝酒為藉口,讓按摩小姐喝下已放入安眠藥的酒。等到按摩小姐昏迷後,再性侵被害人,利用按摩小姐無法一起到櫃台結帳的機會趁機落跑。

起訴書指出,案發後,遭迷昏的按摩小姐未向警方報案,張姓男子食髓知味,在今年4、5月以相同手法在同一家連鎖店分店再犯下4案,直到有按摩小姐向警方報案,才被逮落網。

張姓男子遭逮捕後否認性侵,辯稱雙方已談好性交易,是因為不想付錢,才會迷昏小姐落跑。

檢察官認為,張姓男子利用按摩小姐減少工作麻煩、隱藏案情不報案的心態,不斷犯案,欺人太甚,且犯案後無悔意,因此向法官求處無期徒刑。98073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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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中華民國 98.05.27 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
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
    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
    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
    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
    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
    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第    4- 1 條
法務部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保護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
第    5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第    6    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第    7    條
被害人因重傷或受性侵害,無法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
人代為申請。被害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
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被害人之最近親屬、戶籍所在
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代為申請
。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者。
二、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
    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三、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
    亡者。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
    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
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
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
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
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
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第   11    條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第   12    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
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
第   12- 1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依前條規定行使求償權時,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
機關、團體,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狀況,受調
查者不得拒絕。
第   13    條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
    金額內返還之。
二、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
    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第   14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
員會) ,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覆審委
員會) ,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
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均置主任委員一人,分別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
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法
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
第   15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
議委員會:
一、犯罪地不明者。
二、應受理之委員會有爭議者。
三、無應受理之委員會者。
第   16    條
前條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
者,不得為之。
第   17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
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第   18    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第   19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十七
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
第   20    條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
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
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
受醫師之診斷者,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
第   21    條
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
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   22    條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
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委員會應命其返還差額
或全數返還。
第   23    條
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最高金額及前條第一項所定數額,法務部得因情勢
變更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第   24    條
犯罪犯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
之。
第   25    條
審議委員會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決定書決定應返還之
補償金,該項決定經確定者,得為執行名義。審議委員會應於決定書或另
以書面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返還之補償金,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
不服第一項應返還之決定者,準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
之規定。
第   26    條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   2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保全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得對犯罪行為人
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前項行
為時適用之。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
四項及第五百三十一條不在此限。
第   28    條
被害人或本法第六條之人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本
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前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者,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之
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犯罪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應支付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金
    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第   30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三、犯罪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二項第三款之犯罪被害人,不適用之。
第   31    條
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32    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
第   33    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
第   34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第   3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   3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網 2009.08.01

性侵等6類犯罪被害人 納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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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等6類犯罪被害人 納入補償

中時 更新日期:2009/08/01 02:58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新修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今(一)日實施。新法將性侵害、家暴、人口販運、兒童或少年,及大陸地區、港澳或外國籍配偶或勞工等六類犯罪被害人,一併納入補償對象,法務部並提供保護專線0800-005-850(讓我們保護你),請社會大眾多加利用。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將補償對象由原有的犯罪行為死亡者的遺屬或受重傷的被害人,擴大增加了性侵害被害人。 這次修法的另一項重點是增列精神慰撫金,上限為四十萬元。新法實施後,犯罪死亡遺屬可申請以卅萬元為限的殯葬費、每人一百萬元為限的法定扶養金、各以四十萬元為限的醫療費和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為限的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費用。

個人最高可申請的犯罪被害補償金,總額為二百一十萬元受重傷或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則可申請前述後列三項補償金,最高申請一百八十萬元。

少年逃學、逃家 不得「關」護所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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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逃學、逃家 不得「關」護所收容

TVBS 更新日期:2009/08/01 12:52 周欣怡

最新的大法官釋憲案又出爐了!這次是針對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在被查獲後,法官往往裁定將他們送往少年觀護所,或是輔育院;司法院長賴英照和大法官為了瞭解實際狀況,親自走一趟觀護所後發現,有的連電風扇都沒有,遇到假日,同學還整天得關在舍房,環境根本就像監獄;而這些逃學逃家的孩子,沒有犯罪,不該受到這樣的待遇,因此宣告相關法律違憲

因為愛遊盪,沒好好吃飯,個頭小小的施小弟,看起來真的不像國二,這天他坐上警車,被帶往少年法庭,其實施小弟沒有犯下什麼淊天大罪,只是不愛上課又逃家36次,最後法官裁定送交少年觀護所收容。

結果,施小弟就來到了這個地方,走在長長的走廊,抬頭看,即使陽光透進來,但觸目所及都是鐵絲網,這裡的每一個窗子也加了鐵窗,一道道門後,就是睡覺的地方,幾坪大的空間,放了4個上下舖,一次得擠8個人,如果書桌一攤開,要走路實在不容易。

天花板沒有風扇,夏天的高溫肯定難熬,不過最難堪是在房間一角的廁所,水泥塼推成一道矮牆,木板門最多只到大腿,一舉一動哪有什麼隱私可言;雖然環境不好,但有收容同學還是很滿足。收容少女:「像學生一樣學習,反而比在外面醉生夢死還好。」

教室就長這樣,同學們幾乎是一個挨著一個,擠在一起,不管喜不喜歡聽課,終究還算是透透氣,因為到了週假日,沒課上,就得整天待在舍房,形同關禁閉;就像監獄的環境,只是經常逃學又逃家的少年,錯的真大到得住在這裡嗎?司法院院長賴英:「逃學、逃家,它本身不是犯罪。」

沒有犯罪,國家和法律應該是去保護、教育這群少年,而非把他們關起來;所以在一名高雄法官提出釋憲後,包括司法院長賴英照和5名大法官,親自走訪後了解環境後,宣告相關規定違憲,今後逃家逃學的少年,不可以再送進觀護所或輔育院,至於目前收容的116人,將儘速處理

爸,你好嗎?

歸類於: Nicole3的國境之北部落格,歡迎觀賞 — Nicole3的國境之北部落格,歡迎觀賞 @ 10:20 pm


http://blog.chinatimes.com/edenorg/archive/2009/07/30/422022.html

七月的某一天晚上,我朋友問我要不要去看張作驥的新作《爸,你好嗎?》,

當時我心裡浮現的是,以暴力美學聞名的張作驥,

居然會拍什麼爸,你好嗎之類的故事劇情,看來許多有理想有抱負的熱血導演,

最後的下場,不免會淪為為錢而創作的平凡人吧了!

但是,我錯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GFqSmXw0ZM&feature=related

張作驥,從忠仔、黑暗時光、美麗時光一直到蝴蝶,

每部片當中的劇情不外乎有暴力、流血,

另外也相當的本土化,

這對張作驥來講,或許是一種文化意識的抬頭,

但對於他那外省老兵的爸爸而言,卻總是看不懂。

有次,他爸爸和他說,

希望張作驥能拍部自己看得懂的片子,

但他並沒放在心上,一直到父親過逝後三年,

他才猛然發現,自己和父親共有的回憶,

真的很少很少,當時父親還在世時,沒能為他做什麼,

希望現在拍部以父親為主角的電影,來獻給自己的父親。

看完這故事的起源,真的很令人感動,

當人事物總是在我們的週遭,讓我們方便使用時,

我們不會抱持著感恩的心態,

甚至會慢慢變成這是理所當然的念頭。

但當有一天我們失去了,

才會慢慢驚覺,事態嚴重,但已經為時已晚了。

或許我們應該反省,並不是為什麼總是失去後才知道珍惜,

而是為什麼我們總是認為一切都是理所當然的。

而這部電影《爸,你好嗎?》,

是以十段小故事串連而成的,

每一個故事都述說著不同個性的父親,

而唯一的共通點,就是他們都願意為了孩子,付出自己的一切。

看起來故事內容似乎都相差不遠,

但張作驥卻利用外在環境、個性、親子間的互動,

讓原本看似煽情的親情故事,格外令人感動,

更讓人有種現在要馬上行動的感覺。

我想,這應該就是張導想表達的吧!「愛要即時」。

這十段故事裡,有高雄縣長楊秋興自己的故事,

也有其他藝人朋友的故事,

但是,這當中,最令我喜歡的是還是『背影』吧!

講述著父親為了讓兒子去畢業旅行,辛苦工作。

兒子想要一台數位相機,他也得開口向老闆借,

孩子上學遲到,縱使自己才剛應酬回到家,

還是要騎著破破的三輪機車,載他去搭火車,

更因此衣褲都穿反了,

最後,怕兒子餓肚子,還買了早餐,走過鐵軌,

把熱熱的早餐送到兒子手上,

雖然這位父親不善言詞,

但他總是莫莫的注意著兒子的需求,

兒子的想法,在用自己的能力,去幫兒子完成所有。

故事簡短,對話普通,

但是感覺卻對了,眼淚也流下來了。

這部影片,7月31日上映,推廌大家去看,

可以帶朋友、家人,

但最重要的是帶父親去看,讓今年的父親節,

在歡笑、感動和感恩中一起渡過吧!

文/佳蓉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07/115/1mlqm.html

【台灣醒報資深撰述胡幼鳳報導】朱自清的「背影」,

是大多數人對父愛的經典描寫,

金馬獎最佳導演張作驥,在新片《爸…你好嗎?》塑造了新版的「背影」,

當一夜未眠的父親騎著冒煙的貨車攀爬山路,送遲到應考的兒子趕火車,

父親穿越鐵軌,在月台上送上的不是橘子,而是一份紅茶加三明治的早餐。

張作驥用近兩年時間拍了10部系列短片,

在《爸…你好嗎?》中描繪國人心目中的父親,

開拍前,張作驥為籌措資金到處拜訪企業,

而和中華電信的前董事長賀陳旦只談了十分鐘,

賀陳旦就決定贊助此片拍攝。

日前賀陳旦他看了此片試片,很慶幸當初的決定是對的,

他說這是張作驥拍片以來最健康溫馨的一部。

賀陳旦表示,身為父親,常覺得在中國社會與家庭中,

父親與子女的互動不若母親來得自然、溫暖,大家都歌頌母親的偉大,

消費市場也因家庭消費主導權在母親,

而炒作母親的重要性,

但對於承受事業壓力與挫折的父親,很少給予安慰與鼓勵,

張作驥溫馨的《爸…你好嗎?》,

他覺得適時給父親壓抑的感情抒發與安慰,對於社會是件好事。

張作驥與自己父親間,就像傳統的中國父子關係,互動少也很少交談,

但在父親死後,他在和兒子的互動間,

更體會出對父親從沒說出口卻永遠存在的愛。

父親在世時,曾經問他能不能拍一部他看得懂的電影?

因為張作驥過去得獎的電影都是台語發音、較偏藝術性的黑社會故事,

對外省籍的父親較難有共鳴。

他答應會拍一部讓父親看得懂的電影,

但這張支票直到父親過世兩年後才兌現。

他用系列短片來描繪父愛,

故事靈感都來自周遭朋友真實的人生切片與體驗,

每段猶如極短篇,在極簡的描述中,卻餘韻十足。

例如有一段獨居南部的父親,在兒孫返家聚餐的生日宴中,

桌上女兒與媳婦明爭暗鬥地鬥嘴鼓,吃完飯後鳥獸散,

獨居的父親臉上還掛著落寞的笑容,卻不待兒女離開,就把鐵門拉下來,

靜靜地面對一屋空寂喝起悶酒來,筆墨不多,卻相當能擊中人心。

另一段父親推著腦部開刀的兒子去動物園,尋找共同的回憶,

試圖喚回他的記憶,則用了很多動畫來呈現魔幻寫實的風格。

這10段短片的演員幾乎集合了他過去電影中的黑道大哥與小混混,

包括高捷、范植偉、高盟傑、太保等,

只是新片中的角色類型都顛覆了以前的形象,

張作驥笑言,「我是極力忍住不要拍黑社會」。

這部電影是台北電影節放映的閉幕片,原本拍了14段短片,

因他不滿意而放棄了其中的4段。

他邊拍邊籌措資金,面臨各種變數,

除了中華電信是最大贊助者之外,其他資金中途遭到四度撤資。

現在拍完了,卻沒資金公開發行,他決定用另類方式行銷,到各大城市廣辦試片。

金門、花東都不放過,並且爭取各縣市政府的支援,

希望7月31日公開上映時,溫馨電影大家賞。

和平島景觀

歸類於: Nicole3的國境之北部落格,歡迎觀賞 — Nicole3的國境之北部落格,歡迎觀賞 @ 10:04 pm

好壯觀的海蝕平台可直達大海

小朋友悠閒自在http://www.youtube.com/watch?v=y7DCePvPqx0&feature=related

第一次到和平島

故意爬上爬下運動健身

出門自備白開水

眺望基隆嶼

左側紅色廟宇旁有公廁

大部份的遊客到最右側步道

觀世音菩薩護國佑民

眾神齊來保佑台灣http://www.youtube.com/watch?v=F_-YlYfBiBg&feature=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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