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滴:我這個小卡奴在找一些卡債開庭相關資訊時看到的
這位格主整理得很詳細 真是感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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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對象
(一)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Q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的「消費者」是一樣的意思嗎?
A: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並不是一樣的定義,這裡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人,或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人,例如上班族或小吃攤老闆、計程車司機等等。
Q2、什麼叫做「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A:法條所稱的「小規模營業」是指每月收入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人,每月營收達到20萬元以上的人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至於如何證明每月的營業額,可以以國稅局出具的財產清單或存摺、帳簿、納稅證明等文件來舉證。
Q3、平均營業額要怎麼計算?
A:目前司法院尚未制訂施行細則,平均營業額究為五年內總營業收入以60個月平均?或是逐年計算?目前尚無定見。
(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Q4、什麼叫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A:如果負債超過財產總額,當然就屬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債務人發生被裁員、生病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多之情形,已經沒有餘力還款者,也可以算是「有不能清償之虞」。
(三)無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者,得聲請更生
Q5、我的房屋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500萬元,另外因為信用卡債務和小額信貸債務又欠了銀行800萬(無設定擔保),我可以聲請更生嗎?
A:債務人必須是無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若是債務過大,更生程序對債務人而言就沒有實質上的幫助,此時就不適宜向法院聲請更生,而必須聲請清算,例示中房貸的500萬元屬有擔保債務,而信用卡債務及小額信貸800萬元屬於無擔保債務,由於無擔保債務並未超過1200萬元,因此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Q6、一定要是向銀行借錢或是信用卡債務還不出來的人,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本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債務,因此只要是負有債務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Q7、我的銀行債務已經被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了,我還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本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債務,不管債務人之債務是來自於銀行小額信貸、信用卡消費、私人借貸或甚至是地下錢莊,只要是負有債務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雖然將債權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然資產管理公司仍為該筆債務之債權人,得依法請求債務人清償,當然也是屬於債權人之一,債務人仍然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管轄法院、程序機關及裁判費用
Q8、我該向哪一個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A:為了方便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應該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Q9、聲請更生或清算要不要繳交費用?
A:法律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由聲請人繳交1000元聲請費給法院,如果超過法院規定的繳費時間還沒繳費者,將會被法院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力繳交聲請費者,可以說明理由向法院聲請暫時免繳聲請費。
Q10、我的債務關係很複雜,我自己沒辦法整理相關資料,該如何進行程序?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如果法官認定事件情況較為複雜者,可以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選任會計師或律師等人擔任更生的監督人或清算的管理人,協助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費用不用預先支付,而是優先自更生方案或清算財團取償。
三、債務人財產的保全
Q11、我向法院聲請更生,為什麼會收到法院禁止我移轉、處分財產的扣押命令和禁止我還錢給債權人的命令?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為了保障債務人的財產不要被其他債權人查封或拍賣,也為了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法院可以依照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是依職權主動裁定債務人自己不能去處分或變賣財產,也不能向任何一個債權人任意清償;當然債權人也不能任意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Q12、我可否先把財產都移轉到別人名下,才去聲請更生、清算?這些財產會被追回來嗎?
A:為了保障全體債權人的權利,使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對於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二年內所做的無償、有償、提供擔保、清償債務等行為若有害及債權人的權利,而且受益人也知情的話,該行為將被監督人或管理人予以撤銷,撤銷之後,受益人也必須負擔回復原狀的責任,惡意將財產移轉到他人名下的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隱匿財產被法院撤銷更生,將來在清算終結之後,也將因此無法免責,嚴重的話還可能會被判刑。
四、債權的行使及確定
Q13、我要怎麼計算債務總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A:只要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的債權,都算是更生債權或是清算債權,這些更生或是清算債權不管是否已經取得執行名義或是已經在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都必須按照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行使權利。
Q14、我原本跟銀行協商成功以120期零利率償還,也依照協商條件還了20期,但後來因有不可歸責事由而毀諾,日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要怎麼計算我的債務?之前繳的錢是沖本金或沖利息?
A: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不管對於其種類、數額或順位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在公告最後揭示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可以針對這項異議做出裁定,若仍不服得提出抗告,抗告法院必須召開言詞辯論庭針對債權數額進行辯論,法院最後下的裁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
Q15、我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後,利息和違約金要照算照還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前所生的利息和違約金等,要列入更生或清算債權計算,但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有擔保債權或是無擔保債權的利息和違約金,雖然仍然應該加以計算,但是必須在其他債權都受到清償之後才可以分配清償。
Q16、銀行委任律師來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可以要求我支付銀行的律師費用嗎?
A:銀行為了進行更生或清算所花費的各項費用,都不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
Q17、我欠銀行100萬,我的連帶保證人已經幫我還了20萬,銀行應該用80萬還是100萬元作為更生債權?我的連帶保證人替我還的錢可不可以也列入更生債權裡?
A:由於連帶保證人已經清償20萬的債務,銀行自然應該以80萬之債權餘額申報債權,而由於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縱使成功更生或清算,銀行對於連帶保證人的權利仍然不受影響,亦即連帶保證人仍然有可能受到銀行追討,因此法律允許連帶保證人可以以將來可能被銀行求償的總額申報行使權利。
Q18、我朋友向銀行借款500萬元,由我擔任連帶保證人,現在我朋友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我可以申報我有500萬元的更生債務嗎?
A:由於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縱使成功更生或清算,銀行對於連帶保證人的權利仍然不受影響,亦即法律允許連帶保證人可以以將來可能被銀行求償的總額申報行權利。
Q19、我自己欠銀行100萬,又幫我先生作保100萬元,我的更生債務總共是200萬元嗎?
A:保證債務於簽訂保證契約同時已然成立,因此應以200萬元為更生債務。
Q20、我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有銀行持確定執行名義來強制執行查扣我的薪水,在我聲請更生後,銀行還可以繼續查扣我的薪水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債權人就不可以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進行強制執行,但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則不在此限。
Q21、有抵押權的債權人一樣要來申報債權嗎?我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有異議,可以表示不服嗎?
A:有抵押權等擔保權或優先權的債權人仍然必須按照規定在法院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債權,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對於債權的申報有異議者,可以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對提出異議之債權必須加以裁定,如果對裁定不服可以加以抗告,經過言詞辯論所做出來的最終裁定便會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藉此即可確定債權總額。
五、協商前置程序
Q22、什麼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先進行協商?
A: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若是因為向銀行借錢、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產生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協商成功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事由,否則就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
Q23、我要協商多久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A:債務人提出協商後超過30天,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以後超過90天,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即債務人提出協商後,最快30天,最慢120天,協商不成立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24、我已經在95年12月31日以前透過銀行公會的協商機制與銀行達成協商,這樣我還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25、我和銀行協商成功以後,可以毀諾不還錢而去聲請更生或清算嗎?什麼叫做「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為「不可歸責事由」,例如自己或家人生病、懷孕生子、女子升學學費等增加的支出;失業或減薪而減少收入等等,原則上都算有無法正常履行協商還款條件的不可歸責事由。有這些事由發生,而無法正常還款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26、我自己已經協商成功,但是因為替人家作保又負有保證債務遭到銀行追償,導致我不能依協商條件還款,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
A: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為「不可歸責事由」。
Q27、我在95年間收到債權銀行寄來的協商通知,上面記載的條件我並不同意,但因通知書上記載「若不回覆即視為同意」,那麼這個協商是否已經成立?
A:協商之達成必須得到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的同意才能成立,銀行單方面寄來的協商通知書並沒有得到債務人之承諾,因為該協商應屬未成立。
Q28、我在96年以後才個別去跟債權銀行談協商,這樣我有符合協商前置程序嗎?
A:本條例所規定的協商前置程序,指的是由最大債權銀行代理其他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所進行之共同協商,並且在協商成立後必須送交管轄法院審核,或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者,因此債務人在96年以後個別與債權銀行達成的協議,應非此處所指之協商,仍須依本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協商不成立者即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29、我欠了5家銀行信用卡債務,可是只有跟其中一家銀行在96年以後完成個別協商,若我想聲請更生或清算,要再跟原來的5家銀行進行協商嗎?原來已經成立協商的銀行還要重新協商嗎?
A:仍然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與5家銀行共同協商之請求,但必須注意之前已經完成協商的債權銀行所申報之債權額是否回復協商前之數額,可爭取以原協商之數額作為債權額計算。
Q30、我一直還沒進行過協商,現在可以去找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嗎?這樣有符合協商前置主義嗎?
A:在金管會尚未重啟協商機制之前,要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可能會遭到最大債權銀行之拒絕,因此應請金管會儘速協調銀行公會重啟協商機制。
Q31、銀行要求我在協商協議書裡面簽名放棄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權利,我到底該不該接受這樣的協商條件?如果日後無法繳款,真的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在協商協議書內簽名表示放棄更生或清算之權利,應有違反公序良俗及定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可能,該條款應為無效。
Q32、我與銀行協商成功後,因為仍然還不起錢,所以向親友借錢還銀行,如果親友來對我提起強制執行,讓我更無法還錢,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我如果沒有銀行債務而是單純向親友借的錢,需不需要先協商?
A: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為「不可歸責事由」。單純向親友借錢,可以不經協商,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若債務中有向銀行借貸的項目者,則必須踐行協商前置程序,由最大債權銀行邀集所有債權人一起進行協商。
六、更生程序
Q33、我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
A: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從事小規模營業,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亦未受清算或破產宣告的人,皆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Q34、聲請更生要準備什麼東西?
A:債務人聲請更生應該要在聲請狀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有自用住宅貸款的債務人,應表明是否已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Q35、開始更生以後,銀行還可以繼續強制執行我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但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如不動產抵押權人之債權則仍然可以進行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受影響。
Q36、銀行跟我說他們已經開始查扣我的薪水,或是已經對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了,我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是真的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即使有部份債權已經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37、開始更生以後,抵押權人可以來拍賣我的房子嗎?
A: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例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38、更生方案要記載什麼?有規定要還幾成才可以免責嗎?
A:更生方案必須記載清償之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及最終清償期,如果債務人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有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應一併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於更生方案。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還款成數。
Q39、聲請更生有規定幾年內要清償完畢嗎?
A:最終清償期,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的隔天起算,不能超過六年,但是有特別情事的話,可以延長至八年。
Q40、我有房貸500萬,銀行說如果我有一期未繳就要用加速條款視同全部到期,我可以跟銀行協商在更生期間內不要拍賣我的房子嗎?
A: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並且在更生方案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協議者,在法院開始裁定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41、更生方案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並得到債權人全體同意嗎?
A:債權人會議並不是非召開不可,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如果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於更生方案只要有出席會議之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二分之一,就可以可決更生方案,如果法院不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用書面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債權人逾期不以書面回答,就視為同意,經過可決的更生方案,法院除了有特殊情事外,原則上要予以認可,更生方案未可決者,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更生方案條件公允者,也可以直接予以認可。
Q42、我提出的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法院也不予以認可,該怎麼辦?
A: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者,會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此時聲請人就直接適用清算程序進入清算。
Q43、我已經開始履行更生方案,銀行還可以對我的連帶保證人行使權利嗎?
A: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所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債務人聲請更生而受到影響,因此銀行仍然可以選舉對保證人請求清償或是拍賣掉別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擔保之不動產,但若在更生方案裡,雙方已經達成共識者,則銀行或保證人都必須依更生方案的內容行始權利。
Q44、我已經將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可以免責嗎?需要向法院聲請嗎?
A: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份及未申請之債權,都視為消滅。債權既然已經當然消滅了,就不必再向法院提出聲請做出免責的裁定。
Q45、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之後,我還可以反悔嗎?
A: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之後,原則上就必須按照更生方案清償,如果不依照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更生保證人、提供擔保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為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可以依債務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Q46、我在更生條件尚未履行完畢前,因為生病被裁員沒有工作收入,該怎麼辦?
A:債務人因為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可以聲請法院延長清償期限,但延長不能超過兩年。如果延長有重大困難的話,只要債務人已經清償達更生方案所規定清償數額的四分之三而且各債權人所受償的總額已經超過原本若進行清算程序所可能拿到的數額者,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47、我之前跟了一個會,但是會首後來惡性倒會捲款潛逃,他欠我們會腳的錢也可以透過更生程序來解決嗎?
A:債務人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應負擔的債務,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能得到減免,即使在更生期間結束後,仍然必須償還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七、清算程序
Q48、我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之後,生活上會有什麼限制嗎?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的程度,而法律上也有規定一百七十餘種職業限制破產人不得從事,如律師、會計師、補習班負責人等等。另外,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必須限制居住,也不能出國,債務人如果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是顯有逃匿之虞、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財產之虞,或是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限制住居的規定,可能會被法院予以拘提或管收。
Q49、我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之後,還可以出賣我自己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即不得任意處分財產,否則屬於無權處分,管理人得追回該筆財產。
Q50、我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財產都必須交出來嗎?那我要怎麼維持生活?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時,所有的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的債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些都稱之為清算財團,必須交給法院或管理人。然而生活必須的費用以及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可以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以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債務人將清算財團財產交給法院或管理人時,法院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內生活必須的食物金錢等,對於必須的衣服物品、職業上教育上所需的物品等等也不必交出來。
Q51、我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之後,繼承一筆遺產,朋友又送我一筆錢救濟我,我可以保留這些財產嗎?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時,所有的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的債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些都稱之為清算財團,必須交給法院或管理人。因此債務人所繼承的遺產及朋友所贈與的金錢,原則上都必須提出於法院或管理人。
Q52、我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之後,如果因為生病而必須支出龐大醫藥費,但是我的財產已經交給管理人了,該怎麼辦?
A:生活必須的費用以及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可以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以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
Q53、我在分配表公告之後,才發現有一筆存款沒記入清算財團,我可以保留這筆錢嗎?
A: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之後,如果發現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的財產時,管理人可以聲請法院追加分配。
Q54、我在聲請清算之後得到一筆繼承,我可以拋棄繼承讓我的兄弟姐妹得到遺產嗎?
A:清算開始以後發生的繼承,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如果是在清算開始前二個月發生的繼承,也不能辦理拋棄繼承,而是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
Q55、我的財產已經由管理人全部分配完畢,並收到清算終結的裁定,對於分配後沒還完的剩餘欠款,債權人還可以向我追償嗎?
A: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以後,除非有特殊情形,法院應該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就不能再來追討未受償的餘額。
Q56、什麼情況下法院會不准我在清算終結後聲請免責?
A:一、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免責。二、隱匿、毀損財產或為不利債權人的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實債務。四、因為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才導致負債過多而必須聲請清算。五、於清算前一年已經知道無力負擔債務,還隱瞞事實與他人進行交易,使他人受到損害。六、明知道已經無力負擔債務,而特別只對某些特定債權人清償。七、隱匿、毀棄、偽造、變造帳簿等,使自己的財產狀況不正確。八、故意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虛偽不實記載。
Q57、我已經得到法院免責的確定裁定,那麼銀行還可以向我的連帶保證人求償嗎?我的連帶保證人還款之後還可以向我求償嗎?
A:免責的裁定確定之後,所有的債權人或是保證人等都不可以再向債務人請求清償。雖然銀行仍然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請求清償,但是保證人清償之後不得向已穫得免責裁定之債務人請求清償。
Q58、法院裁定免責以後,有可能徹銷裁定嗎?
A: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一年內,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Q59、法院裁定我不能免責,我該怎麼辦?
A:法院如果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且債權人所能分配的數額比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兩年前可處分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的數額還低,會造成對債務人不免責的裁定。若債務人持續清償至前揭數額,且各債權人的受償額都有達到應受分配額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債務人如果在裁定不免責之後繼續工作清償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到其債權額百分之十二以上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60、因為聲請清算而受到權利的限制,永遠都不能回復嗎?
A: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或受免責裁定確定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三年內為依本條例規定被判刑或是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日起滿五年,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的裁定。
Q61、向法院聲請清算或更生之後,我有可能要負擔什麼刑責嗎?
A: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或是在聲請更生程序後,如果為了要損害債權,而隱匿或毀棄財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實債務;隱匿毀棄、偽造變造帳簿等致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62、我向法院聲請清算或更生,會影響我自己或家人的信用嗎?
A:向法院聲請清算或更生,應不至於影響家人之信用,然而銀行是否會在債務人之信用徵信記錄上加註「曾聲請更生或清算」,目前銀行公會尚在研議中。